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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挂靠租赁 是否属非法营运
2011年08月08日   来源:互联网   guizu

  家庭私有轿车挂在汽车租赁公司赚取额外租金,很多有车族选择以这种方式让汽车“增值”,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兰州一私家车主把自己的别克轿车交给汽车租赁行出租,每月收取4000元的租金。不久车被骗租后变卖,双方为此发生诉争。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私家车作为营运性车辆使用时,在营运过程中一旦遇险,保险公司不会给予私家车主任何赔付。平安财险公司理赔员赵先生表示,由于私家车租赁赚钱的方式涉嫌“非法营运”,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一旦遇险,造成的损失则由车主全部自行承担。

  典型案例

  租赁车被卖 车主状告租赁公司

  2010年5月12日,家住七里河区的张磊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磊将其拥有的一辆别克车交与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每月租金4000元,租赁公司按月支付给张磊;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章、事故、车辆变卖等一切车辆损失,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张磊向汽车租赁公司交付了车辆。6月23日,汽车租赁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其公司的3辆车被秦某租去后非法低价转让,其中就有张磊的车。2011年1月18日,七里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秦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事后,张磊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但遭到拒绝。2011年2月,张磊将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赔租金及车辆损失共计6.5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磊申请对丢失车辆予以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丢失车辆价值为5.2万元。

  张磊认为,租赁公司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就是汽车租赁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租赁公司丢失租赁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磊说,车被变卖后,他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车被秦某卖到了新疆,他提出与租赁公司同去新疆将车赎回,但租赁公司坚决不去,无奈之下,他只身前去新疆哈密找到车,以4万元的价格从第三人手中将车买回。因此,他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011年4月13日,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磊的车辆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判决本案汽车租赁合同无效,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张磊车辆损失费4.2万元,并支付张磊租金3.2万元。

  一审宣判后,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上诉。8月5日,该公司李经理告诉记者,张磊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租车的具体事情他不知情,因为该公司是自己今年接手的,当初接手时,前任法人曾给自己打了保证书,公司之前的一切债务及纠纷与其无关,张磊将自己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记者调查

  私家车出租手续简单易生事端

  记者调查发现,私人购车后再交由汽车租赁公司转租出去,这种现象在兰州并不少见。据业内人士说,兰州市场上虽然有些有实力的汽车租赁公司是自己掏钱购置各种档次的车辆用于租赁,但一些实力较弱的租赁公司往往利用自己宣传上的优势,招揽客源,而后与私家车主联系,商量好价格之后,把私家车转租出去,从中赚差价。此外,记者还发现,随着这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租车手续越来越简单。

  “只要3000元押金,加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就能把价值十几万元的车开走。”市民陈先生因工作需要,经常租车,每次他带上押金和证件复印件,就可以把车开走。而在此过程中,租赁公司并没有审查他的证件真伪及其他个人信息。

  记者走访兰州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后发现,价值20万元以下轿车的押金为3000元——5000元,而高档轿车的押金最多也就1万元左右。押金和车辆的价值相比,仅是九牛一毛,再加上对证件审查不严,很容易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霞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春生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像张磊这样买了车交给租赁公司租出去的现象很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周文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私家车是不允许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承担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对从事汽车租赁的企业及其经营行为有严格要求,汽车租赁企业增加或减少用于租赁的汽车,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汽车租赁公司用挂靠的私家车从事任何经营业务均属违法,此种租赁也不符合汽车租赁公司开业的许可条件,工商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汽车租赁公司的工商登记。

  余春生:私家车租赁“赚外快”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行为,私家车如此营运是“钻空子”,因为正规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经营业务的汽车,车主名称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不得用于租赁业务。私家车挂靠租赁,其实是典型的“黑租赁”,属于非法营运。

  主持人:私家车搞营运发生车辆丢失或者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吗?

  余春生:私家车一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保险标的的性质就变了,成了营运性车辆。由于私家车投保的保险是非营运的自用车类,而将车子出租给别人则是营运行为。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车主应当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营运车追缴保费,如果车主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一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在私家车出租发生事故后得到保险赔偿,目前很多租赁公司采取的做法是,自己躲在一边让车主出面报案,并隐瞒出租事实。其实这对车主很不利,车主不但要承担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现在一些保险公司正联手打击这种行为,一旦事情被查实,车主不但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会以骗保被追究责任。

  周文杰: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有个“特别约定”,这一栏明确指出:被保险人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增加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重要提示”栏中也有注明:被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主持人:上面的案例中,法院判决租赁公司赔偿损失,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余春生:该案在审理中,非法变卖车辆的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入狱。由于张磊将车辆交给租赁公司,保险的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法院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的事实,认定双方系汽车租赁关系。张磊与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本案汽车租赁合同无效,汽车租赁公司应返还张磊的轿车,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

  主持人:私家车租赁会有哪些风险,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周文杰:首先是丢车的风险。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目前汽车租赁行业的门槛越来越低,一般租车人出示身份证、驾驶证,扔下几千元押金,就可开走价值十几万元的车。很显然,汽车租赁公司只能凭身份证、驾驶证来制约租车者,但在假证泛滥的今天,相关证件往往是靠不住的,犯罪分子很容易钻空子。其次是无证驾驶肇事的风险。私家车被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后,驾驶人管理实际上是一个盲点,如果被无证驾驶的人开出去出了事故,那麻烦可就大了,除了车辆被扣,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还会接踵而来。

  在此提醒私家车车主,不可贪图利益将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赁,除了因非法运营会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外,一旦承租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车主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此,私家车主一定要注重相关风险的防范,切记贪图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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