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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
2010年07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佚名

  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家庭,在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多发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由于车辆租赁、车辆转借、车辆保险以及车主是否为驾驶者等因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此前存在一些并不合理的情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中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些新规定,将极大化解这种不合理。

  “同命同价”与“就高不就低”

  王某驾驶一小客车超速逆行,在行驶中与迎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造成对方车内人员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死伤人员中有两人为城市户口,两人为农村户口,那么应如何赔偿呢?

  刘淑霞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前,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实际状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确会造成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侵权责任法》生效后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如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死亡人员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即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意味着交通事故等引起多人死亡的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赔偿,“同命同价”,人命不再有高低贵贱之分。

  别人开我车 责任谁来担

  李女士外出时被车撞伤。经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告诉李女士,肇事车辆是司机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那么,汽车租赁公司对李女士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任波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租赁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否则,无过错则无赔偿责任,改变了以往“不问过错、一概担责”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本案中,《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肇事司机及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其是否有过错。因此,李女士如果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证明汽车租赁公司具有过错。

  肇事逃逸 交强险须赔保

  王某驾车外出,将一行人撞死,王某驾车逃逸。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上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时仍在保险期间。王某驾车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王玉青律师认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对肇事逃逸拒绝赔偿,因此导致很多诉讼,也给老百姓造成了一个认识误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问题将不会存在。该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条明确规定,即使交通肇事者逃逸,交强险也应当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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